各高新技术企业:
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为了解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国家科技部对2008年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情况进行调查。
请各高新技术企业(名单见附件1)认真填写《2008年国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调查表》(附件2),于2009年6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到市科技局高新科。
联系人:冯影雪
电话:2137957、2228944
邮箱:kjjfyx@zhuhai.gov.cn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