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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8年国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
作者:   发布日期:2009-06-24 11:26:46   查看次数:712 次

各高新技术企业:
  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为了解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国家科技部对2008年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情况进行调查。
  请各高新技术企业(名单见附件1)认真填写《2008年国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调查表》(附件2),于2009年6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到市科技局高新科。
  联系人:冯影雪
  电话:2137957、2228944
  邮箱:kjjfyx@zhuhai.gov.cn
附件:

1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
2
2008年国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调查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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